“New Balance”和“NEW·BARLUN”兩個品牌,讓許多消費者感慨“傻傻分不清”,除了讀音相似,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兩家運動鞋的兩側都使用了僅存在細微差別的大寫字母“N”。為此,新百倫貿(mào)易(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新百倫公司)以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下稱紐巴倫公司)、趙某鵬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索賠3000萬元。
4月16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副院長金民珍擔任審判長,對這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紐巴倫公司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外,還需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80萬元。
N字母標識引發(fā)爭議
原告訴稱,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是美國著名的運動制品生產(chǎn)商,其擁有的“New Balance”品牌運動鞋在中國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該公司先后在我國商標局注冊了“New Balance”“NB”“N”字母等系列商標。
“New Balance”運動鞋有一項標志性設計,即在鞋兩側中央位置靠近鞋帶處使用大寫的英文字母“N”裝潢。這一裝潢已經(jīng)與該品牌運動鞋產(chǎn)生緊密聯(lián)系,成為識別商品來源的首要標識。
經(jīng)授權,原告在中國非獨占使用上述系列商標以及“New Balance”運動鞋特有包裝裝潢等進行經(jīng)營活動,且有權單獨對相關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原告認為,紐巴倫公司大量生產(chǎn)、銷售兩側印有“斜杠N標識”的運動鞋,侵犯了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上述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被告持續(xù)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原告產(chǎn)品評價降低,商譽貶損,給原告帶來巨大損失。趙某鵬通過經(jīng)營的店鋪對外銷售相關商品,亦應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兩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紐巴倫公司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3000萬元,趙某鵬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0萬元且紐巴倫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紐巴倫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紐巴倫公司作為第997335號、第4236766號等斜杠N字母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在核準商品類別上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且上述商標現(xiàn)均為合法有效商標,應當依法得到保護。故其在運動鞋上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原告鞋兩側N字母裝潢已于2010年注冊為第5942394號注冊商標?,F(xiàn)原告仍以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為由,依據(jù)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紐巴倫公司使用自身系列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請求權基礎。
趙某鵬則辯稱,其店鋪商品全部通過正規(guī)進貨渠道從紐巴倫公司購進,不構成對原告的侵害,原告訴請的50萬元賠償額也沒有法律依據(jù)。目前,其經(jīng)營的店鋪已停業(yè)并注銷。
一審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浦東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通過長期宣傳和反復使用,已經(jīng)足以使相關公眾將運動鞋兩側使用N字母裝潢的商品與“New Balance”運動鞋相聯(lián)系,使該裝潢具有了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故原告主張的鞋兩側N字母裝潢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從相關宣傳報道、司法判決等來看,該裝潢在被告第4236766號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jīng)形成“有一定影響”。
作為各自裝潢中最主要、最顯著的部分,原告、被告使用的兩個N標識均是大寫英文字母N的視覺效果。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特別是鞋類商品作為大眾消費品,消費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兩個標識在要素構成、視覺效果方面區(qū)別并不明顯,其細微差別不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注意,二者構成近似。
紐巴倫公司作為同業(yè)競爭者,在明知原告的鞋兩側N字母裝潢具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仍然在其生產(chǎn)的同類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標識,其攀附原告商譽、造成市場混淆的主觀過錯明顯,客觀上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外,紐巴倫公司還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實際損失及紐巴倫公司獲利數(shù)額均不能確定,但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原告的損失超過了法定賠償數(shù)額的上限500萬元,法院綜合原告鞋兩側N字母裝潢知名度較高以及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間較長、范圍較廣、主觀過錯較為明顯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為1000萬元,并對8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
此外,無證據(jù)證明趙某鵬在銷售過程中存在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且其店鋪已停止營業(yè)并注銷。原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缺乏法律基礎也無現(xiàn)實必要,故對于趙某鵬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